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20927號
TPEV,90,北簡,20927,200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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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二七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寄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二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
十四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息,分一八0期按月攤還本 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 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即未付款,依約本件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經原告依法實行抵押權,案經鈞院八十一年民執簡字第二三二六號強 制執行事件,以二百七十一萬三千元拍定,原告僅部份受償,有分配表可稽。原 告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陳報債權,陳報債權總金額為二百零三萬一千零三十七 元,惟分配受償金額為一百八十八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元,尚有一十四萬三千九百 二十二元無法受償。被告自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分配之次日)即遲延達 六個月以上,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如上述之欠款及自八十一年十一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繳息清單等件為證。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經審核 原告所提之前開證據,應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法   官 林振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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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