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88號
上 訴 人 台灣柏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所示,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8,09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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