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251號
上 訴 人 尹南鵬
被上訴人 李金童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7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25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至於上訴人是否於法定上 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及所為上訴是否合於上訴之形式要件,此 為上訴人所應依法遵守及提出之事項,無從要求法院先為此 部分之裁駁後,始行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 民國100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而僅提出陳明狀,陳稱:「…是否符 合…法定上訴期限之規定(及*…合於上訴形式要件),嗣 再繳費,始可免受程序之不利益」云云。上訴人既未依法繳 納上訴裁判費,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