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33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瑜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黃焜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路185號15樓之4房屋之所有權人 ,為世華金融大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 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竟積欠自民國86年7月1日起至99年 8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63,674元尚未繳納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台中市西區區公所函、會議紀錄、建物謄本、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63,674元,及自 10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