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475號
TCEV,100,中補,475,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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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榮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樂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8,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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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活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