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84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呂懿容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1500 元(依原告提出99年度全期房屋繳稅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立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此敘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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