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郭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