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動產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359號
TCEV,100,中補,359,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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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林耿文
原告與被告羅文琦即崇聖汽車商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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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