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林耿文
原告與被告羅文琦即崇聖汽車商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