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康靜怡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漢欽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