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354號
TCEV,100,中補,354,201103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廖欽宏
訴訟代理人 顏慶義
      張積祥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登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