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倡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裕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楓凌即流行花漾設計
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18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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