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353號
TCEV,100,中補,353,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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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倡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裕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楓凌即流行花漾設計
  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18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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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倡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