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俊賢
代 理 人 王德凱律師
相 對 人 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相 對 人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5號),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 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書以為釋明。三、經查,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該分會民國100年1月7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參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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