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0年度,10號
TCEV,100,中救,10,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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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崇德
相 對 人 殷家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家旦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殷家旦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100年度中小字第53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度之各類所得僅有新臺幣170391元,且 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斟酌聲請人基本生活 之需要,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堪以採信。又 聲請人主張其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不 獲付款,該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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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