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
理者。
貳、本件原告對被告林佑樺即三喜食堂提起履行契約事件,惟依
原告所提出之契約書觀之「三喜食堂」(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000000)為合夥組織,現已歇業,原負責人為郭德華,合
夥人為郭芳力。核與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林佑樺即三喜食
堂」不符。原告究竟是以「林佑樺」個人為被告?抑係以「
三喜食堂」合夥組織為被告?尚有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名稱、住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資
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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