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572號
TCEV,100,中小,572,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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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林品欣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要件者。
貳、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柏鴻、謝素.
  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
  規定,另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
  ⑴、訴訟標的法條依據)及.
    的金價)額新臺幣10.
  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返還特定衣物請提出衣.
    特定衣物,如不能返還時.
  上開訴狀並應記載被告二人就.
  應負擔之給付責任(共同給付?連帶給付?或個別給付若干
  ?或應為其他給付內容)及對.
  並補提相關證物。
肆、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
  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兩.
  身如不熟悉法律之規定者,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
  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
  法之規定者,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電話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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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