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周良和
被 告 戴龍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附民字第531號),經於民
國10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9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陳述:被告於民國99年2月5日 1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105號社區管理室(站) 內,因社區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開放之該社區管理室(站)內,當 著原告和訴外人王茂集、楚家宜、曾國雄等人面前,公然以 「操你媽的屄」之不雅言語辱罵原告,而足以生損害於原告 之名譽。案經原告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偵查起訴。被告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辱罵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原告高 工畢業,現為莒光新城社區總幹事及老人日間照顧關懷中心 志工,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二、被告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陳述:被告固有於前揭時 、地,與原告因社區維修事務發生不愉快而有爭執之情事, 惟否認有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並引用刑事案件審理中所為 抗辯:伊當時並沒有罵原告「操你媽的屄」這五個字,而僅 是以氣憤之口頭語說:「你他媽的太過分」一語,自不構成 公然侮辱等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操你媽的屄」、「你他媽的」或類此之不雅口語 ,乃屬對人為斥責、不屑及輕蔑之表示,衡諸一般社 會常情,足以使人感到難堪,足以對人之社會人格及 地位,達到貶損之程度。經查,被告於99年2月5日14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105號社區管理室( 站)內,當著原告和訴外人王茂集、楚家宜、曾國雄 等人面前,公然以「操你媽的屄」之不雅言語辱罵原 告一節,除據原告陳明在卷外,核與證人王茂集、曾 國雄、楚家宜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所證 述之聽聞之內容,大致相符。被告亦自承有對原告說 出「你他媽的太過分」一語,依一般常情,亦屬公然 侮辱之用語,是被告所辯,縱認屬實,亦對原告構成 公然侮辱。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21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02號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 ,並判決被告公然侮辱有罪及科處拘20日確定。是被 告上開所辯,核非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基於侮辱原告之意,在他 人面前對原告為「操你媽的屄」或「你他媽的」之不 雅言語,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原告訴請被 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精神慰撫金之酌 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尚有不同,應斟酌雙方 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狀核定相當之 數額。查原告之教育程度為高工畢業,目前擔任莒光 新城社區總幹事及老人日間照顧關懷中心志工;被告 教育程度為陸軍官校正期班,原在私人企業擔任經理 ,目前未再就業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另參酌本院依職權所查調之兩造財產 及所得資料、被告所為加害情狀、原告所受之痛苦程 度、被告係因與原告就社區事宜發生爭執始行侮辱原 告之加害動機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因認 原告請求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核減 為3萬元,予以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0 萬元及利息;就其中之3萬元及自99年12月2日(即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為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而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則因失所附麗,而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第一審裁判費,免為訴訟費 用額之確定及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