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00年度,40號
TCEM,100,中秩,40,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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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康玉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03月07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000057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玉真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6日14時30分至15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195號(久新理髮廳)一 樓後方隔間室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而與成年男客黃震豪 姦淫,約定代價為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康玉真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震豪葉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 警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及現場測繪圖可資佐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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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