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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0年度,31號
CPEV,100,竹北簡調,31,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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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鄭雙煌
相 對 人 鄭粢云原名鄭秀菊.
代 理 人 羅豐胤律師
相 對 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粢云張廖貴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零壹拾参元(按相
  對人間交易價額比例計算),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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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