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鄭雙煌
相 對 人 鄭粢云原名鄭秀菊.
代 理 人 羅豐胤律師
相 對 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粢云、張廖貴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零壹拾参元(按相
對人間交易價額比例計算),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