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勝泰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李育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丕燕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列被告三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前經檢 察官起訴認上開被告等三人係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 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且被告何勝泰另涉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土造槍枝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許丕 燕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 案件,並經原審就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所犯 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 、十五年二月、十五年三月;另就被告何勝泰所犯前揭未經 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月,就所犯上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另就被告許丕燕所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三年七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等各在案。嗣被告等三人不服原判決就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提 起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訊問被告三人後,認 被告何勝泰、吳柏毅、許丕燕等三人,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 門市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至金門水頭
碼頭之運輸方式,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進入金門地區,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三人經常來往進出 大陸地區,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 定之情形,即被告三人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 重罪,且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及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8 月11日予以執行羈 押在案,並經本院於99年11月1 日、12月29日訊問被告三人 後,因認被告三人上開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仍存在,而分別於 99年11月1日、100年1月3日對於被告三人裁定延長羈押各二 月在案。
二、本案因被告等三人提起上訴,上開被告三人第二次延長羈押 期間均即將屆滿,惟被告三人所犯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等上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判決被告三人 上訴駁回在案。本院訊問被告三人後,仍認被告三人均犯罪 嫌疑重大,被告三人上揭羈押之原因與理由均依然存在,故 認被告三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0年3月11 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