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63號原 告 林王月桂訴訟代理人 林崑龍被 告 潘淑津訴訟代理人 鍾春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 年5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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