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9年度,463號
CCEV,99,潮簡,463,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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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63號
原   告 林王月桂
訴訟代理人 林崑龍
被   告 潘淑津
訴訟代理人 鍾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 年5 月3 日上午9 時30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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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