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9年度,545號
CCEV,99,潮小,545,201103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楊恒得
被   告 鍾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拾元,原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方面:兩造為鄰居關係,平日相處不睦,被告竟分別於 民國99年4 月3 日上午9 時許,以徒手、手持掃把拍打及以 傾倒垃圾之方式,損壞原告住處前花圃內所種植之九重葛、 雞蛋花各10餘株;再於同年月15日晚上10時許,以相同手法 ,損壞原告上開花圃內之大陸妹12株及芹菜20株,及於同年 5 月28日晚上7 時許,以相同手法,損壞原告上開花圃內之 白菜20株及大陸妹8 株(以上合稱系爭農作物),致令系爭 農作物枯死,被告上開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故請求被告賠 償系爭農作物損失新臺幣3 萬元,另請求賠償收入及精神損 失7 萬元,合計1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毀損系爭農作物,因為原告住處前的花 圃根本沒有種植任何東西,原告種植位置是在住家2 樓陽台 等情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毀壞系爭農作物之事實,因觸犯毀損他人 物品罪,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50號判處被告拘役60 日,應執行拘役50日,有該刑事判決可佐(卷16頁),且經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畫面,勘驗結 果認為被告確有徒手拔下、以掃把拍打,及以傾倒畚箕內垃 圾之方式毀壞系爭農作物之事實(詳99年度偵字第7939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 未毀損系爭農作物云云,則難以採信。




五、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 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已陳明系爭農 作物於原告種植初發芽之際,即遭被告毀損(卷65頁),且 原告表示本件損害輕微,原告不計較金額賠償,金額由法院 定奪等語(卷50頁),據此,本院審酌系爭農作物成長情狀 ,並參考市售系爭農作物價格,其中芹菜成株價格,每株約 3 元;九重葛5 吋盆栽每盆80元至100 元(值株約20公分至 30公分);雞蛋花種子一包20元;白菜成株每株2 元;大陸 妹成株每株6 元,認為原告因系爭農作物遭毀損所受之損害 金額為500 元。
六、原告另請求被告請求賠償收入及精神損失7 萬元部分:按以 權利之標的為區分,可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財產權係以 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如所有權、債權),而非財產權 即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可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 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親權、家長權),我國 關於非財產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於民法中 定有第18條、第194 條、第195 條,然對於財產權之受侵害 ,並無得請求慰撫金之規定,原告上開主張所受侵害,屬於 系爭農作物之損害,為財產權之侵害;且原告並非以種植系 爭農作物販售為業,且未證明其因系爭農作物遭毀損而受有 經濟收入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請求,均屬無據。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駁 回之。
八、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按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聲請 即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予駁回。又於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有原告繳 納之裁判費1,000 元,該訴訟費用額應由被告負擔20分之1 即50 元;餘20分之19 即950 元由原告負擔。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論述。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