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瑩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翠芬即富菖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前曾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6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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