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70號
CCEV,100,潮簡,70,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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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7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學豪
被   告 劉力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被保險人潘義雄所有之車號5079-TE 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車體損失險,民國99年5 月8 日第三人潘坤福駕駛系爭小客車行經屏200 線19.1公里處時 ,因被告駕駛車號6067-kF 號小客車不慎侵入系爭小客車行 駛之車道,致系爭小客車毀損,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系 爭自小客車修復費用工資新臺幣(下同)31,800元、烤漆11 ,000元、零件70,200元,合計113,000 元,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 項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故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金額,及自 起狀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於 調解程序中表示:因為道路在施工,且標示不清,伊就開到 系爭自小客車車道,系爭自小客車亦未減速,應負百分之50 與有過失責任等語。
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統一發票、 估價單、行車執照及汽車受損照片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對 於上開事實並無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按汽車行經設 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 他人車擁擠處所,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肇 事路段為彎道,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該路段道路施工中, 並有設置警示燈安全標示,有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製作之 肇事現場略圖、肇事報告表可佐(卷28-29 頁)。則被告於 行經肇事路段彎道及道路施工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減速接近,然被告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以致煞車不及,而



侵入對向系爭自小客車車道,致撞擊系爭自小客車,被告就 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被 告固辯稱系爭自小客車未減速,應負百分之50與有過失責任 云云,惟施工路段係在被告行車車道,且當時為夜間,系爭 小客車駕駛人對於被告驟然侵入其車道並無預見可能性,其 遵守行車方向行駛,並無注意義務之違反,自無過失責任, 被告上開抗辯,並無可採。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本 院審酌系爭自小客車自96年5 月18日領照使用至本件車禍事 故發生日99年5 月8 日止,已使用近3 年,則系爭自小客車 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該折舊部分非屬必 要費用,應予扣除,原告亦表示同意以3 年整計算折舊金額 (卷36頁),故依據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 算系爭自小客車零件之折舊金額為52,563元(計算式詳後) ,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7,637 元(70,200元-52,563元)。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應為 零件費用17,637元、工資31,800元、及烤漆11,000元,合計 60,437元。從而,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60,437元,及自起狀訴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 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70,200×0.369=25,904第二年折舊金額:(70,200-25,904)×0.369=16,345第三年折舊金額:(70,200-25,904-16,345 )×0.369 = 10,314
累計折舊金額:25,904+16,345 +10,314=52,563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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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