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0年度,21號
CCEV,100,潮小,21,201103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廖俱成
被   告 許堯程
      許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