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80號
原 告 李照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萬吉、賴銘治、賴萬土、賴棟雄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18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65,6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
原告業已繳納之5,18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