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7年度,536號
SDEV,97,沙簡,536,201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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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詹浩志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複代理人  廖壽民
複代理人  徐佩榆
被   告 陳國晃
被   告 陳洽滄
被   告 陳國珍
被   告 陳厚坤
被   告 陳永慰
被   告 陳國棟
被   告 趙霖
被   告 陳錐如
被   告 陳錐湖
被   告 陳志峰
被   告 陳童超
被   告 黃翠珠
被   告 陳柏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富
法定代理人 蔡惠娟
前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慧
被   告 詹江素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伯壽
被   告 蔡阿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朝旺
被   告 吳進枝
被   告 吳新晃
被   告 吳新嵩
被   告 吳家慶
被   告 吳家榮
被   告 林基斌
            號
被   告 林秀雄
被   告 林志忠
被   告 林振偉
            號
被   告 林志良
被   告 林志田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雲
被   告 林金生
受告知訴訟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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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