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36號原 告 詹浩志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複代理人 廖壽民複代理人 徐佩榆被 告 陳國晃被 告 陳洽滄被 告 陳國珍被 告 陳厚坤被 告 陳永慰被 告 陳國棟被 告 趙霖被 告 陳錐如被 告 陳錐湖被 告 陳志峰被 告 陳童超被 告 黃翠珠被 告 陳柏承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富法定代理人 蔡惠娟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慧被 告 詹江素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伯壽被 告 蔡阿桃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朝旺被 告 吳進枝被 告 吳新晃被 告 吳新嵩被 告 吳家慶被 告 吳家榮被 告 林基斌 號被 告 林秀雄被 告 林志忠被 告 林振偉 號被 告 林志良被 告 林志田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雲被 告 林金生受告知訴訟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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