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顏芬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6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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