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0年度,27號
SDEV,100,沙補,27,201103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顏芬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6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