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0年度,34號
SDEV,100,沙小,34,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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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王鈺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月7日與原告(寶島商業 銀行於90年8月14日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訂立汽車貸款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590,000元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貸放起日87年1月15日,到 期日92年1月15日,詎料被告僅依約繳至87年2月15日止,即 未再給付,逾欠本息共計60,966元,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 。為此,爰依借貸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60,966元及自87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辯稱其因身分證遺失遭人盜用冒名而向原告借款購車, 借款當時(87年1月7日)其已出國前往日本,不可能親自辦 理該項汽車貸款,亦否認貸款申請書之真正等語。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申請汽車貸款及前揭款項等情,固據提出 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等件為證,然被告否認前揭車貸係其 申請,並辯稱係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申請車貸,且貸款申 請日期其已出國前往日本,申請書之簽名蓋章均係虛偽不實 等語,並提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汐 警刑字第0910015957、0000000000、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北稅財二字第0950073878函文為證。依上述入出境資料顯示 ,被告自86年10月24日出境後,直至89年12月4日始入境台 灣,原告就此亦不爭執,核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所 載被告身分證遭冒用購車等語相符,被告抗辯與事實相符, 足堪採信。本件貸款既非被告申請,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 開款項,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時,確定其費 用額為1,000元,並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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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