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73號
TYEV,100,桃補,73,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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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
      張舜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燊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求被告應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58,300 元,嗣後被告於民國
100 年1 月5 日給付予原告58,300元,復於100 年1 月12日對原
告之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認被告係就其中200,000 元聲明異
議,而本案原告亦於同年3 月4 日調解程序中減縮請求為
2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0,000 元,而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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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