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68號
TYEV,100,桃補,68,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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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綜珅(原名張維
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8,85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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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