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64號
TYEV,100,桃補,64,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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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64號
原   告 蔡敏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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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