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49號
TYEV,100,桃補,49,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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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9號
原   告 江宏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台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永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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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