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救字,100年度,5號
TYEV,100,桃簡救,5,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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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宏祥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溫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著 有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由 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245 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資力 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而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表 所示,聲請人98年度並無所得,亦無財產,且自民國94年8 月15日起即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間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經 濟狀況係屬無資力支出前揭訴訟費用;且上開損害賠償事件 ,依聲請人之起訴狀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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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