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游振東
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靜子、劉振邦、呂正龍、呂晉陞、游永福
、游正德、游仁壽、游仁文、游仁明、游阿海、游阿達、游淳二
、游正炎、游清文、游萬益、游清富、劉能宗、游榮吉、游高梅
子、游育鑫、游金海、游順龍、游水池、游忠川、游雪雄等48人
間拆屋還地爭議,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依法補正如下事項:一、聲請狀狀載相對人編號「26、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 242巷1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27、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2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28、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42巷3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 人」;「29、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4號,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0、門牌編號新 北市○○區○○路242巷5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 登記權利人」;「31、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6 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2、門 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7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 00000之登記權利人」;「33、門牌編號新北市○○區○○ 路242巷8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34、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4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5、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46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36、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8號,房屋稅籍編 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7、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6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登記權利人」;「38、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2 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9、門 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4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0、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66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登記權利人」;「41、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8 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2、門 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 00之登記權利人」;「43、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 270號2樓,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44、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2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5、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74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46、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6號房屋,事實上 處分權人」;「47、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8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48、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80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之該確實相對人完整之姓名及 住居所。
二、就本件聲請調解之金額或價額(如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繳交一千元;如為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繳交二千元;如為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者,繳交三 千元;如為一千萬元以上者,繳交五千元),依法繳交聲請 調解費用。
上開一、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調解狀,就該相對人編號26至48之姓名 ,僅記載為「26、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1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27、門牌編 號新北市○○區○○路242巷2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 0之登記權利人」;「28、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 巷3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29、 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4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 00 00000之登記權利人」;「30、門牌編號新北市○○區○ ○路242巷5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31、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6號,房屋稅籍 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2、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42巷7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 權利人」;「33、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2巷8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4、門牌編 號新北市○○區○○路244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 登記權利人」;「35、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46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6、門牌 編號新北市○○區○○路248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之登記權利人」;「37、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0 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38、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2號,房屋稅籍 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39、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64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登記權利人」;「40、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 6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 」;「41、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68號,房屋稅籍 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2、門牌編號新北市 ○○區○○路27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 人」;「43、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0號2樓,房屋 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4、門牌編號新 北市○○區○○路272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 權利人」;「45、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4號,房 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6、門牌編號 新北市○○區○○路276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 47、門牌編號新北市○○區○○路278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登記權利人」;「48、門牌編 號新北市○○區○○路28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 登記權利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相 對人26至48確實完整之姓名,致本院難為送達調解文書與調 解程序之進行,其書狀顯有上開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自 應依法命補正。故聲請人自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限內補正前述 相對人26至48之正確相對人之名稱及住居所。蓋此乃為聲請 之法定程式,依法於聲請合法前尚難由法院逕依職權調查; 聲請人未能自行確認調解之相對人,其程式顯有未合,自應 依法補正。至於聲請人是否以本補正裁定自行逕速持向該主 管稅籍機關為查明,以利期限內補正,本應由聲請人自行為 之,爰併敘明。
二、按調解之聲請,具狀記載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即本件調解之原因事實之人事時地);並就其聲請調 解之事項如為財產權之事件,應就其聲請調解之金額或價額 (如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繳交一千元;如為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繳交二千元;如為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者,繳交三千元;如為一千萬元以上者, 繳交五千元),依法繳交聲請調解費用,此亦為調解聲請之 法定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既未繳納本件聲請調解之費用,是依前述規定, 聲請人自應自行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請求拆除返還土地 價值合計約若干,並自行依上開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交本件 調解費。
三、上開一、二所示之事項,如聲請人逾期有未補正,即駁回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 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