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5號
原 告 LILIK END.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謝幸伶律師
宋一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徠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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