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44號
原 告 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徐國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双訊科技有限公
司(原名:統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
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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