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311號
PCEV,100,板簡,311,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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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1號
原   告 秦德鈞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意華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
費2,760 元,尚餘裁判費10,12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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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