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1號
原 告 秦德鈞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意華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
費2,760 元,尚餘裁判費10,12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