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 訴 人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志雄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
度判字第11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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