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正字,100年度,12號
TPAA,100,裁正,12,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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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蔡維恬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
判字第11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所載「倪伯萱律師」,應更正為「蔡維恬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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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