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0號
再 審原 告 陳宥天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100
年度裁字第640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02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