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0年度,16號
TPSV,100,台再,16,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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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
再 審原 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再 審被 告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 鎮 漢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提
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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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