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0年度,1077號
TPSM,100,台上,1077,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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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熊光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四二五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二八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熊光輝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泛稱上訴人因身體有病,無法忍受時,偶爾施用毒品止痛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持陳詞,再事爭執,並謂其因一時失慮,再犯本罪,惟已接受戒毒治療,擺脫毒品桎梏云云,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上訴人請求宣告緩刑,無從審酌,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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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