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雅芬
上列抗告人因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
第602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387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手提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 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 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 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 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 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 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 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 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 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 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參照)。又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係於94年2 月2 日增訂,其修正理由為「......二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 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 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 2 項增訂之。」,是以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規定之「專科沒 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 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依法應義務
沒收之物。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劉雅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890 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99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在卷足憑。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手提包1 件係員警蒐證時,自被告處購得,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甚 詳,核與鑑定人范國峰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則本案手 提包既已售與蒐證之員警,即已非被告所有,則聲請人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手提包 1 個,乃員警為舉證而向被告購買之物,已非屬被告所有, 惟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仍應沒收。 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89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9年 11月5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 料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沒收。是原審認 定扣案物非被告所有而無法沒收一節,則有再斟酌之餘地以 求正確適法裁定等語。
四、經查,被告劉雅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89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99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 憑(見偵卷第55、60頁)。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 商標手提包1 件係員警蒐證時,自被告處購得,此據被告於 警詢時供陳甚詳,核與鑑定人范國峰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 符(見偵卷第8 、39頁),足見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手提包1 件係被告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 商品。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 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 採義務沒收主義。又該條之立法理由言明商標侵害案例中, 涉案被告每主張仿冒之商品非其所有,而為被告所屬之法人 或其他人所有,致法院無法對仿冒品諭知沒收,而反須發還 所有人任其重回市面流通,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修正為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可知立法者不欲仿冒商標之物 品重回市場流通之意甚明。是以,上開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手提包1 件,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則檢察官依商 標法第83條及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聲請將上開仿冒「
LOUIS VUITTON 」手提包1 件宣告沒收,應無不合。原裁定 駁回檢察官聲請,核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 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