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連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明何以未對系爭房屋之建造執照另一起造人連城壁(亦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一)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並提出連城壁不爭執原告對系爭房屋有所有權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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