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
黃虹語
被 告 候嘉妤即候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侯嘉妤即侯文靜」之記載,應更正為「候嘉妤即候文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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