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夢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銘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程序顯有不備,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12號)補繳上開聲請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