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
被 告 林真源即林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林真源即林鑫源」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林真源即林錱源」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 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