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80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洪群傑被 告 謝建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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