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4號
原 告 林怡芳
被 告 麗陽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惠國
訴訟代理人 王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肆佰陸拾肆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