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48號原 告 蔡登瀛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被 告 蕭廷如即蕭麗婷證 人 蔡俊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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